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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考《银行会计学》考试真题十七

天津市自考《银行会计学》考试真题十七
一、判断题
1、银行对单位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每天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2、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允许背书转让。()
4、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只能作废。()
5、信汇与电汇相比,除了使用凭证不同外,其余处理手续与方法相同。()
6、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8、商业汇票经承兑银行同意承兑后,要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9、支票只可以同城结算使用。()
10、空头支票就是未填写金额的支票。()
11、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可向支票的付款人提示付款,也可委托开户行收款。()
12、银行汇票收款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13、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4、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之日算起。()
15、发卡行对贷记卡存款不计利息。()
判断题参考答案
1、×不是每天,一次性计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3、×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4、×P93两年内可逾期付款5、√6、×仅可异地7、×区别商业汇票的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8、√9、×可异地10、×11、×12、√13、√14、×次日算起15、√
【结尾】以上就是天津市自考《银行会计学》考试真题十七的简要介绍,如想获取更多内容记得查看:自考本科、自考试题、自考复习备考、自学考试成绩查询等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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